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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福建省统计条例》
2023-08-09 10:24 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访问量:

《福建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省研究制定了《条例》。《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是持续推进统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力保障,是破解我省统计工作堵点、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一共有三十五条,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和固化我省相关实践做法,对我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一)明确统计工作职责。细化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职责,并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统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强化统计监督职能,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有关统计调查,搜集、保存、管理、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对本行业本主管领域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并完成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明确统计调查对象义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为开展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并接受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的指导和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明确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依据统计台账报送统计资料,从制度上解决实践中统计台账不规范等问题。

(三)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资料公布制度。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为准。属于政府统计机构公布范围的统计数据,有关部门不再另行公布;确需公布的,须与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保持一致,加强了统计资料公布的管理,保障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

(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共享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非传统数据在决策中的应用。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统计调查方法,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的统计调查;加强统计分析和统计资料的利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能范围内的基本单位变动信息等统计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及时提供给统计机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五)强化统计执纪问责。规定了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规范统计领域信用监管,将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调查法定义务等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要将上级转交的统计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积极协助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领导干部的七个禁止性条款,对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例》的创新和突破

《条例》梳理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通过立法明确解决途径。一是新增企业主动纳统规定,解决应统未统、漏报漏统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关资料,对按照相关统计制度符合纳入统计调查条件但尚未建立统计调查关系的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统计告知书,说明主要指标含义、报送义务和要求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收到统计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申报、建立统计调查关系。逾期未申报的,由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予以催报。催报后仍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二是补充禁止性规定,解决统计抗干预能力弱问题。明确规定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统计数据、不得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三是新增约谈告诫规定,解决防治责任链条不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其负责人。四是新增鼓励高校合作培养规定,解决统计专业人才短缺问题。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参加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统计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统计人才培养、统计技术交流。五是新增保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在本省开展统计活动的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在本省依法开展统计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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