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有生命的个人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年度统计的全国人口总数内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总抚养比
也称总负担系数。指人口总体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说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大致要负担多少名非劳动年龄人口。用于从人口角度反映人口与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计算公式为:
GDR=P0~14+P65+P15~64×100%
其中:GDR为总抚养比;
P0~14为0~14岁少年儿童人口数;
P65+为65岁及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
P15~64为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数;
老年人口抚养比
也称老年人口抚养系数。指某一人口中老年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用以表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老年人。老年人口抚养比是从经济角度反映人口老化社会后果的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ODR=P65+P15~64×100%
其中:ODR为老年人口抚养比;
P65+为65岁及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
P15~64为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数;
少年儿童抚养比
也称少年儿童抚养系数。指某一人口中少年儿童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以反映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少年儿童。计算公式为:
CDR=P0~14P15~64×100%
其中:CDR为少年儿童抚养比;
P0~14为0~14岁少年儿童人口数;
P15~64为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数;
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
(1)在岗职工
(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3)私营业主
(4)个体户主
(5)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6)乡镇企业从业人员
(7)农村从业人员
(8)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
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在岗职工
指在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职工,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雇用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城镇私营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